当前位置:首页 >> 裁判文书 >> 民事 >> 正文
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保险合同纠纷案
2013-11-21  出处: 作者: 编辑:

安徽省365bet赌场官网

民事调解书

(2013)亳民二终字第00123号

 

上诉人(原审被告):保险公司。

被上诉人(原审原告):王某某

上诉人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,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(2012)利民二初字第00802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,要求撤销原判,依法改判。  

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经本院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
一、上诉人保险公司于201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王某某(因其右下肢自踝关节以上缺失)保险金150000元整。

二、本案其他双方无纠缠。

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,减半收取2150元,由王某某负担;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,减半收取2150元,由保险公司负担。

上述协议,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,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,本院予以确认。

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。

审  判  长 佘 朝 霞 

审  判  员 郑 彩 玲 

代理审判员 刘    强 

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 

书  记  员 梁 建 红 

上一篇:
下一篇: